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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律师职业原本就是搭乘西洋坚船利炮并附随欧风美雨裹挟进国门的舶来品,[⑧]加之传统儒家文化、耻讼、无讼文化的影响,律师被称为讼师、 讼棍,被视为不敬道德文章,专长于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辩的道义小人,[⑨]一直被主政者猜疑、提防并严加管束,所谓自治,也就只是水中花、镜中月罢了。

就处罚力度而言,罚款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交易的金额和嫖客的个人收入来确定。在废除收容教育的同时,可以采取一些更人性化的处罚方式,如要求嫖娼者提供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执行区域以当事人主要住所地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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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政府允许性交易合理存在,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对之进行管理,而这些管理费用往往会被记入行业成本,从而使整个行业的服务价格提高。正是如此一些曾经许可性交易合法的国家或地区近几年纷纷立法禁止性交易,并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和整治与卖淫相关的行业。5)社会压力的加大,很多人在面对家庭和工作双重压力情况下出现了各种心理疾病,在缺乏家庭交流又没有心理治疗的帮助下,性提供者成为被倾诉者。从实施效果看,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不仅没有达到教育目的,反而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敛财工具。此后官营色情业和私营色情业都蓬勃发展,甚至成为文人雅士聚会助兴必要之事。

对从事性交易的嫖娼者给予罚款或拘留的处理,而对卖淫者则免除处罚。在上述四种方式中,第四种方式被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采纳。这一切说明,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过程,就是法律比较研究的实践过程。

而巴比伦位于美索不达米亚的中南部,两者相差虽有一定距离,但很早就开始了频繁的贸易与法律的往来。[30]参见黄民兴:《试论古代两河流域文明对古希腊文化的影响》,《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当然更多的证据,则是证明了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古代希腊克里特(Crete)法律之间的互动。经过几个世纪的战争,这些村庄减少到了15个,50万公顷的城市则增加到8个。

(四)罗马法复兴,带动了罗马法律在欧洲范围内的传播与交流 为此做出贡献的首先是前述注释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和他的弟子阿佐(Azo Portius,约1150-1230)、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等,站在11-12世纪的法律教育和立法的立场上,对古典罗马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进行了详细周密的注释,从而为当时社会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历史借鉴。换言之,比较法的早期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前后人类社会诞生法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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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汉穆拉比法典》和《埃什努那法典》关于阿维鲁(Awīlum)的身份地位规定,是这种立法比较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罗马《十二表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古代近东法,尤其是《汉谟拉比法典》的传统。美国历史学家苏珊?鲍尔在《古代世界史》[25]一书中专门论述了这一点。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中世纪罗马法史》(Geschichte des Romischen Recht im Mittelalter, 6卷。

由于罗马古典时代的法律,其水准远远高于当时的封建地方法和日耳曼法,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教会法之内,原本属于罗马法的规范最多。《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记载。【关键词】 比较法,早期史,美索不达米亚,埃及,法律文明史 众所周知,比较法(Comparative Law),作为一门学科是近代的产物。而这一法律体系,其数量和渊源是不同的,正是这种不同,促进了彼此之间的交流,[10]从而在其形成、定型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对各个城邦的法律渊源的比较、选择和优化过程。

[12]Robert Chadwick, First Civilizations: Ancient Mesopotamia and Ancient Egypt 34(2d ed., Equinox, London Oakville 2005). [13]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vol.1,2(Raymond Westbrook ed., Brill 2003). [14]A History of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vol.1,8-10(Raymond Westbrook ed., Brill 2003). [15]同注11引书,第310页。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资料,分四个部分对这一也许不成熟的个人私见进行详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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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8页。[12] 我们认为,这一比较、选择、优化的过程,就是人类最早的比较法研究活动。

尤其是过了二百年,汉穆拉比在将埃什努那纳入自己的版图、建立了巴比伦帝国以后,各个城邦之间的法律的彼此交往和影响就更加频繁了。此外,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后,又有五至六种法典出土。阿蒙霍特普三世在约6至12岁间登基,他继承了图特摩斯三世的事业,在他统治时将第18王朝进一步推向繁盛。伤其一眼,应赔偿银子一明那。尤其是其代表人物朴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 1699-1772)、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和梅因(Henry James Sumner Maine, 1822-1888)等,在这一领域辛勤耕耘,为比较法这门学科的形成积累了知识和材料,奠定了学科基础。比较法的萌芽,或者说在国家形成、文明诞生的过程中,[18]立法活动中的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比较,带来了早期古代国家法律的巨大进步,成就了古代社会首轮第一批优秀成文法典的诞生。

而如果加上还没有记录的历史,应该推测在美索不达米亚,长老会的活动可能更早,至少是在公元前3500年前后苏美尔早期城邦国家时代。在美索不达米亚阿斯马尔丘阿布神庙的阿卡德地层中出土的圆筒印章,它的造型艺术具有印度河文明的特点,由此建立了与同时代的摩亨佐达罗和哈拉帕城市的第一个年代联系,可为一例证据。

比较法学与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一样重要,也一样古老,并将与法律本身相始终。在社会生活和民事交往中,统治者鼓励征服者与当地人的通婚及其他民事交往,这样,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比较、选择、参考、采纳等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而梅因,则在《古代法》这一名著中,将视野越出欧洲,进入亚洲(印度等),将古代世界东西方的法律规范进行详细比较,从而得出了所有进步社会的历史,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的名言。[40]The Laws Beginnings 221(F. J. M. Feldbrugge ed.,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3). [41]据英国学者估计,在迄今考古发掘所发现的楔形文字泥板文献中,在苏美尔文献中,法律文献占了95%左右,在阿卡德文献中,比例也差不多。

换言之,在比较立法很早就得到统治者重视的同时,比较法的学术史也开始了自己的旅程。倪正茂:《比较法学探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一般而言,学术界都认为,米诺斯文明受到了埃及的影响(其中也包括了法律的影响)。See Robert Chadwick, First Civilizations: Ancient Mesopotamia and Ancient Egypt 34-35(2d ed., Equinox, London Oakville 2005). [19]至于美索不达米亚乌鲁克法律文明(公元前2700-2500年)影响埃及的事例,学界揭示的就更多了。

[37]如果这一推论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罗马立法者在制定《十二表法》时不仅比较参考了雅典的梭伦立法,也比较借鉴了更早期近东地区的《汉谟拉比法典》,其立法比较的视野和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张。公元前594年,前述雅典执政官梭伦在《德拉古法》的基础上,对希腊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他在比较各个城邦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促进当时雅典工商业发展的法律,其中较为著名的就有债务免除法(解负令Seisackthe- ia)。

(三)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影响了雅典的立法 公元前4世纪中叶,马其顿王国征服希腊以后,又将古老的巴比伦作为其帝国的首都,使得巴比伦城成为东西方文明融合的中心,由此拉开了古代西亚地区的希腊化时代的序幕。第二,对各种不同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也同样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

考古发掘证明,它是公元前20世纪的文明。[36]如果学术界的这种分析论证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汉谟拉比法典》对罗马《十二表法》的影响就是直接的了。

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和德国等,都先后成为世界强国,在这些国家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发展的同时,其立法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并纷纷开始创建适应自己本国国情的近代法律体系。一颗牙齿,二分之一明那。美索不达米亚的《汉谟拉比法典》和中国的《法经》,只是其中的代表。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古希腊文明在形成自己独特的古典文化之前,一直是地中海东部近东文化圈中的一种外来文化,深受埃及和巴比伦文化的辐射和影响。

虽然,这种比较还是简陋的、初步的,但正是这种立法(习惯法汇编)过程中的比较活动,推动了欧洲大陆法律的发展,也促使日耳曼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本文就试图对比较法的这一早期史进行一些梳理,谈一点自己的认识,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第一,比较法的历史非常久远,它与人类的法律一起诞生。人们总是希望在指导、规范、禁止人类行为的各种习俗惯例中,选择一种最适合于自己部族(后来是酋邦,再后来是国家)的行为规则(开始是习俗惯例,再后来是习惯法,再后来当文字诞生之后就被编纂为成文法典)。

[22][英]罗莎莉?戴维:《探寻古埃及文明》,李晓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3页。(三)教会法的成长对法律比较活动的推动 公元5世纪以后,基督教会逐渐发展壮大,原来只是规范、约束基督教会内部教徒的教会法,开始扩张,全面进军世俗社会,开始调节社会上各个阶层之居民的婚姻、继承、财产转让、契约和诉讼等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05 20:11:52XML地图html地图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